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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金华查处特大组织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针对当前网络市场刷单炒信乱象,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百日执法”专项行动中,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各类网络违法行为。2018年4月9日,金华市局查处当事人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处顶格罚款200万元。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全国查处组织刷单炒信涉案金额最高、罚没款最高的案件。

    

经查,当事人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利用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完成刷单炒信全部流程。经统计,仅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发共有刷单记录18.9万单,涉及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当事人从事刷单行为以来,其流水超3.2亿元。

    

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提高产品销量,获取佣金,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万元。

    

启示:炒信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网络购物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运用新法利器剑指刷单炒信行为,展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整治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的决心。治“乱”当用“重典”,使用顶格处罚,有益于发挥案件的警示作用,有益于创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该案的成功查处,体现了浙江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为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行为的查处树立了标杆,充分彰显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有效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


丽水查处老年保健食品推销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以全省反不正当竞争法“百日执法”专项行动为重要抓手,重点查处社会反响强烈的老年保健食品推销违法案件。2018年5月28日,该局从严从重查处当事人丽水市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段销售老年保健食品不正当竞争案,对该公司处顶格罚款100万元,并为老年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

    

经查,2018年1月23日至26日,当事人锁定老年人为目标客户,以公司有活动且有免费礼品为诱饵,诱使70多名老年人到公司经营场所集中,现场通过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直播视频,宣称澳益佰牌金枪鱼油软胶囊含有DHA成分,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和激活细胞,对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有效,以现场会议推销的模式进行宣传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采取上述方式召开会议4场,对外销售162盒澳益佰牌金枪鱼油软胶囊,获利48750元。

    

当事人还于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以年终感恩免费旅游为噱头,组织近30名老年人到千岛湖免费三日游,再通过所谓专家对这些老年人进行身体检查,谎称部分人即将患癌症,故意制造恐慌气氛,然后借此推销声称可以治疗癌症的八系添膜艾止康胶囊保健食品,促使老年人在恐惧心理作用下购买产品12箱72瓶,计29880元。当事人抓住老年消费者心理,层层诱导,夸大、虚假宣传保健品功能,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由于当事人主观故意明显,手段恶劣,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

    

启示:随着广大群众对健康的日益关注,不法商家伺机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采用会议推销、组织免费旅游等手段进行洗脑,诱骗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保健食品“神药”,既骗取老年消费者的钱财,又延误了老年消费者的病情,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丽水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重拳整治市场欺诈和虚假宣传推销问题,目前该市违法会议推销顽疾基本根除,执法效应和社会效应实现双赢。

    

舟山查处旅游行业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1月20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李某、张某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查处当事人通过给付导游回扣贿赂的方式销售香烛类商品行为,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5月24日,该分局对当事人商业贿赂行为处罚款15万元。

    

经查,当事人李某、张某在舟山市普陀山某商店从事香烛等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2018年1月1日开始,当事人采取将游客购买其商品交易额的40%至50%作为回扣支付给带队导游的方式,诱使导游不断将游客带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此牟取交易机会,增加商品销量。至案发,当事人采用上述商业贿赂手段销售香烛等商品共计258945元,违法所得201250.8元(其中126498元作为回扣给付导游)。

    

当事人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获得交易机会,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普陀山分局没收当事人李某、张某违法所得201250.8元,罚款15万元。

    

启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市场主体应通过丰富商品种类、提高商品质量、合理开展宣传等合法的经营手段提高竞争力,赢得客户。本案当事人利用带队导游对游客产生的影响力,通过给付导游回扣的方式,诱使导游为当事人牟取好处,使其获得交易机会。通过高额回扣方式销售商品,当事人给付的高额回扣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购物成本,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对普陀山的旅游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规范了当地旅游行业的竞争秩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桐乡查处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针对房地产行业良莠不齐,房产项目暗藏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诸多违法问题,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抓准点位,亮剑房地产行业。2018年4月27日,该局查处桐乡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处罚款31万元。

    

经查,当事人桐乡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14日取得类别为“写字楼”“商贸”,用途性质为“办公、商业服务、酒店”的商品房预售证。当事人为达到推销楼盘和提高销量的目的,擅自更改房屋使用性质,故意模糊房屋功能效果、无依据扩大房屋保值效果,在其售楼中心和举办的营销活动中,通过现场讲解及散发宣传页的形式,以“买房可以迁户口”“所购房屋为学区房、住宅房”“房屋面积36㎡秒变80㎡、买一层赚两层”“9字头房价意味着未来至少有1万元/㎡的升值空间”等为噱头对外宣传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31万元。

    

启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有关房地产项目的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层出不穷,投诉举报率居高不下,社会关注度高,且因房产交易额相对较大,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一般商品或服务更为严重,极易引发群体上访维权事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精准亮剑,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和综合处置能力。本案的成功查处,也为全省整治查处房地产营销宣传乱象树立了典型。

    

 杭州萧山查处影院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18年2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处当事人杭州萧山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鉴于当事人组织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该局近日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经查,当事人杭州萧山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23日在其经营场所举行“喜迎新春  旺年送新车”抽奖活动。活动期间,到影城观影的消费者可凭电影票免费抽奖,一等奖为知豆D2S纯电动轿车使用权一年。2月24日下午2时,当事人通过公开抽奖确定中奖消费者为汪某,并于2月26日与中奖消费者汪某完成抽奖活动后期交接事宜。

    

当事人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启示: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类的营销手段也越来越受经营者青睐,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断出现。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但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诸如“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和“巨额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破坏竞争规则的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本案执法机关快速反应,舆情处置和案件查处齐头并进,既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案情的精准研判、及时亮剑和高效查处,又充分展示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形象。

    

 台州黄岩查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年初,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属于商业诋毁行为。5月1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别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标题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的文章。该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片面描述与当事人有竞争关系的4家企业产品的缺点和自己产品的优点,导致其他4家企业订单流失,企业商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当事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的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企业的商誉和声誉,扰乱了竞争对手企业的正常经营,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本案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直接诋毁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替代关系、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致使其竞争对手订单流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绍兴查处火锅行业不正当竞争系列案

    

绍兴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抓实战演练,转变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思维模式,运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剑破“潜”,面向全市火锅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全市共立案45起,有效规范了行业经营秩序。

    

经查,2018年4月20日至5月10日,绍兴市开展全市火锅行业专项整治,发现普遍存在品名宣传与实际不符的问题。部分火锅店经营者通过点菜单或者服务员当场介绍的方式,对菜品成分、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如将无任何牛肉成分的“濑尿肉丸”宣称为“牛肉丸”,将原产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羊肉宣称为“新西兰羊肉”,将调制饮料宣称为“鲜榨”“现榨”饮料等,此类行为已成为火锅行业不法经营者惯用的手段。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绍兴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启示:火锅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成功查办,跳出以往对餐饮单位以保障传统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为主的惯性思维,转而加强对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这是充分运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利器的实战成果,有效破解了火锅行业“潜规则”,引起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实现了处罚一批经营户,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对火锅行业产生积极的促进、规范、警示和教育作用,充分彰显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形象。

    

  金华查处仿冒网站不正当竞争案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一起仿制360导航网站的典型混淆案件,2018年2月6日,对当事人义乌市兴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5万元。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全省立案查处的首例网站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兴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便于公司发展,于2016年11月9日将域名hao360sou.com在工信部备案。2017年4月,该公司网站开始上线运营。当事人为增加网站浏览量,展示其公司研发编程能力,擅自使用知名导航网站——360导航网站的网站名称和页面设计,复制使用360导航网站网页底部内容及其链接,仅修改了电话号码,并通过其公司在大型网购平台设立的网店等途径对外销售和展示其公司网站源代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删除网站源代码,处罚款5万元。

    

启示:域名相近、网页相似,实施混淆仿冒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及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纠正。本案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浙江查处的首例互联网领域的混淆行为,也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色内容,在此之前无可借鉴。本案的查处,是对互联网领域经营相关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有力打击,充分彰显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勇于探索、敢于实践的执法权威和形象,也为未来全方位综合执法、精准打击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湖州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系列案

    

2018年1月22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电子科技公司举报,称该企业技术人员存在泄露企业核心生产工艺、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利益。该局根据举报,多次赴省内外调查取证,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查证违法当事人敖某、掌某、孙某侵犯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对3名违法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敖某作为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工艺装备部长和原料生产线项目执行人,与公司签订企业员工保密协议和项目保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敖某在任职期内完成、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均为职务成果,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敖某在该公司研发出被列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原料除杂加工工艺后,为了牟取私利,与该公司的原料供应商掌某合伙在江苏连云港建厂,并将其窃取的生产工艺秘密传授给工厂管理人员孙某,利用该项工艺生产成品原材料。截至案发,该厂共生产成品原料200吨。

    

本案当事人敖某为牟取私利,窃取被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列为商业秘密的原料生产工艺,并与掌某、孙某利用该项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3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月1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3名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对敖某、掌某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起次要作用的孙某从轻处罚10万元。

    

启示: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自身创新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一般包括特有的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企业花费大量成本形成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当前,由于企业对实验资料、工艺技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商业秘密外泄,使得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遭受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从避免企业商业秘密再次泄密,引发权利人更大损失的角度出发,积极作为、主动斡旋,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既做到严格执法又真正解决了双方矛盾。

    

温州鹿城查处美容行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3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温州晶妍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高达9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局贯彻落实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以来,涉案金额最高、个案罚没金额最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经查,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当事人温州晶妍美容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接受其服务和购买其产品,将客户身体方面的小问题夸大化、严重化,造成客户心理恐慌,进而借机向客户虚构和夸大其美容美体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功效,以达到让客户接受服务和购买产品的目的。

    

此外,当事人为达到交易目的,在经营过程中不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诱导消费者采用信用卡套现和网贷方式支付消费,使消费者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至案发,当事人以虚假宣传方式获取经营额高达940.1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服务和产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90万元。

    

启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于美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但有一些行业还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产品或服务等所谓行业“潜规则”。本案当事人通过虚假夸大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从而牟取暴利,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优先考虑消费者,通过媒体征集受害者案例,在自由裁量时视当事人的整改情节和民事赔偿行为作出相应处罚,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0余万元,体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担当,也为“放心消费在浙江”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徐章杰 沈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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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靳媛媛  编辑: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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